信賴原則的主張:我本身遵守交通規範並無違規,我合理相信其他的用路人也和我一樣遵守交通規範。即 1. 本身沒有違規  2. 已盡力避免意外發生。
在交通案件中的信賴原則,已經被提出有一段時間,但是在近年來路權的觀念較為被廣泛重視,因此,信賴原則就比較常在交通案件中被提及,過去交通事故案件發生後,賠償方面通常有種不成文的慣例,汽機車與行人,通常是汽機車駕駛人要賠償;而大車和小車,則是大車要賠償,但交通意外真的一定是由「較大的一方」所造成的嗎?並不盡然,那為何要賠償?原因就出在所謂的「應注意而未注意」上頭,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:「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。」由於駕駛人必須注意前方狀況,在判決時往往會因此項規定而被認為是應注意而未注意,造成刑事訴訟敗訴、被認定為有過失,但就事實層面探討,有許多案件,實為行人或小車自身違規在先而造成駕駛人來不及做出反應,換句話說,事故產生的原因並非全然因駕駛人未注意到而肇事,而是由於行人本身違規、做出非合理行為(如突然衝入車道等)所導致,也就是說,此類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應為行人本身才是。

最近有一判決案例,一機車騎士撞到突然由人行道轉向進入車道的老婦人,而老婦人最後不治,刑事庭承審法官認為機車騎士在當時並未超速或違反交通規則,且騎士有注意到老婦原先在前方人行道行走,但在其至老婦人後方約七、八公尺時,老婦人突然轉向進入車道,導致騎士因煞車不及而撞上,法官計算了當時速限五十公里,依照常人的反應時間及煞車距離,七、八公尺的距離並不足以使機車停下,不能預期該騎士能夠超乎一般人的反應時間而使機車停下,故認為騎士已善盡注意之責,判決機車騎士無過失。

這對於「守法」的駕駛人其實算是一件好消息,至少不會老是因「應注意而未注意」而造成敗訴,而社會大眾也更為重視路權的概念。至於民事賠償的部份,與刑事庭的判決是脫鉤的,兩者獨立,但民事庭法官多少會參酌刑事庭判決做出審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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